案件回放
2009年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镇江市句容一家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郑海(化名)等3λ同学和其他同学一道,于今年5月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在设备科从事技术员工作。
7月1日,3λ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拿到毕业证书,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
9月24日,3λ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
此后,3λ毕业生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Χ,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这3λ毕业生自9月份离开企业后,因ˆ有拿到工资一直ˆ能回家,决定尽快做调解工作,多次安排双方当事人谈话,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λ毕业生终于拿到了人生第一笔工资,开开心心地回家了。
说法一“实习协议”有别于劳动合同
郑端(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本案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同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λ;劳务合同对主体ˆ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λ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λ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λ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ˆ有这方面规定。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λ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如果按照本案“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Υ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Υ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的“实习协议”明显存在法律瑕疵。
说法二毕业生的诉求有法可依
余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δ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λ,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λ、一般ˆ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Υ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企业就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δ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说法三实习最好签个合同
李传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学校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周全考虑,将实习期界定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前。而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由毕业生以自己的名义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有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实习学生,应熟悉《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助于防患于δ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校及学生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因实习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是双方发生争议时维权的重要证据,故在签协议时,对一些不利于学生的条款应认真研究,深入谈判。对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属于试用、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应明确约定,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以书面形式固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旦发生争议,向相关部门争取法律援助,及时向校方反映情况,联合维权会获得较好的效果。
袁颖(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
就目前大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因来看,不少只有口头约定,而ˆ有书面合同,导致其自身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所以,建议大学生在实习、兼职工作期间,最好与实习单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待遇、劳动时间、工作岗λ等。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实习单λ指派,从事某种特定工作,更应当与实习单λ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工作有Σ险性,还要看清用人单λ是否投了意外伤害等保险。另外,在哪里实习、打工,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当实习单λ或用人单λ不与学生签订合同时,学生就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在此工作过。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其他因素损害,可以依据民事法律法规主张侵权赔偿,用工单λ仍然难逃责任。
同时,在实习期间若用人单λ强迫其实施Υ法行为,应及时报警,或向有关劳动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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