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国有农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农场土地被政府收回,该如何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是存在相当数目的国有农场的。目前,我国就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出台专项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正是由于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和纠纷。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呢)
目前,我国国有农场经营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1)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
(2)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明确需要占有国有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和安置。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综上可知,国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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