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范和消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为了劳动者的健康利益和人身安全得到确切的保障,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枯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f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业危害,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生产场所和劳动环境,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现在什么地方?
(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一般规定:禁矿山井下+4级强度。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
产假:哺乳+1周岁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般规定:矿上井下+毒害+4级强度。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培训: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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