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即使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上述说明义务,也应当理赔。保险法上有一个近因原则,其中包括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而本起事故原因是你闯红灯,这与机动车是否年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何况你在出险后即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且合格,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对于未年检车辆交强险是否赔偿
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未年检就不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件,所以出事故时保险公司要赔偿。但是对该车辆投保的其他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就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车辆未年检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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