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界定与表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06:10 301 人看过

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表现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无效程度,分为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

所有无效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以欺诈、威胁等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制造欺骗对方的假象,致使对方受骗的,导致理解和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订立的合同。威胁,是指一方以可能危及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胁迫另一方,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以欺诈手段还是以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其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的权益,因此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被确认无效。如果其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无效性不能由合同双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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