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_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_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08年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无条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08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08年12月、2009年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09年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09年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09年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计159985.6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江苏_律师事务所_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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