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解除留置的几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1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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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大方面内容:首先,若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职务犯罪行为,需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和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监查部门将在检察机关决定采用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后,解除相关留置措施,并将留置人员无缝对接地转移到检察机关手中;其次如果在实施留置措施后经过深入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监查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解除该留置措施。同样的如果留置期限已至,也应依法撤销相关案件,并解除了留置措施。此外,即使没有出现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依然能够依据详实的调查结论,针对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监查建议,从而进行相应的党内处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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