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妻子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2004年3月15日晚,两人在家中争吵。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乘王某熟睡,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连刺王某左胸两刀。王某惊醒后,夺下刀子,顺势向杨某左胸刺一刀,杨某即倒地。王某忙用手机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几分钟后,杨某亲属赶到,见杨某昏倒在地,王某倒在炕上。王某听来人说杨某已昏迷不醒时,又用刀自伤左胸一刀。王某和杨某均被送往医院,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伤及肺脏、肺静脉,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经抢救脱脸,法医鉴定:王某左胸部的三处刀伤致血气胸,系重伤。后查明,杨某在案发前曾写下其死后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的遗嘱。
[分歧]:对此案的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杨某的死亡不违背王某的主观愿望。所以当杨某先用刀刺伤王某时,王某借机一刀刺中杨某要害部位,致杨某死亡。王某不仅具有杀人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倒地后,王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这一情节说明,王某不希望也不放任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不具有杀人故意,王某夺下杨某的刀子后,杨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王某不能持刀去对失去刀子的杨某实施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从主观要件看,王某有伤害杨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遭到杨某连刺两刀的情况下,王某夺刀后顺势刺杨某一刀,这种行为即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防卫。王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杨某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是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由于王某主观上即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只是出于防卫意图而导致杨某死亡,因此对王某的过当防卫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案发前写下遗嘱,其死后要把孩子交他人抚养。这说明杨某不仅准备自己死,而且还准备让王某与她一起死。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杨某趁王某不备,持刀连刺王某胸部,其剥夺王某生命的企图十分明显。王某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夺刀反抗,并以一刀致杨某倒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正当防卫。王某是在没有任何心理和精神准备的情况下突遭杨某袭击,情急之中夺刀捅伤杨某胸部,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还击,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且有效地阻止了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王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死亡,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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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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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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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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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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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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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刚打死苏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0要看具体情形,如果杨小及他人是在其遭遇生命威胁时为免自己遭遇生命危险致苏某死亡,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在杨大、杨小等人已经将苏某制服,此时杨小已不存在生命危险的前提下,杨大、杨小仍继续殴打苏某致苏某死亡,则确实会因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本案事出有因,杨大、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好及时为其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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