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
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明确审批范围。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范围明确如下:
1、在厦中央直属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分别报国家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市属企业及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二)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装卸人员;
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
(三)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一般采用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2、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3、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
4、《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1);
5、《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附件2);
6、属于有毒有害作业的,还须提供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工时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可直接登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mldbzj.gov.cn),查看相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递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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