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曾某入职东凤镇一家石油制品厂做保安,负责宿舍楼大门晚上的看守工作。2012年2月12日晚8时许,曾某打卡后,需要横过马路到工厂的另一厂区上班,在这个过程中,与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后。工厂向曾某的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1.6万元,同时支付了曾某亲属在处理曾某后事期间的住宿费6500元。
曾某的亲属不满意这个结果,其后在与厂方交涉时遭到拒绝,于是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曾某亲属认为,曾某是工厂的员工,工厂应该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相关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请求法院判令工厂按照上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6年的标准,向曾某的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包括其他费用在内,总计索赔金额为41万多元。
曾某所工作的工厂是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吴某某辩称,曾某已经64岁,系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入厂,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一个64多岁的老人,其本身就是被抚养的对象,其3个孩子均已成年,其遗孀应由其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因此不应要求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曾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事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曾某亲属的诉求。
法院判决:
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该条例。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中,曾某是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横穿马路遇害,其死亡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虽然曾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亲属有权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条款,要求工厂支付相关费用。而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付标准与劳动者的身份和年龄无关。
据此,一审判决曾某工作的工厂应支付曾某亲属补偿41万余元,若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此项费用,由吴某某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不是劳动纠纷而是一般民事纠纷
在社会上,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用人单位聘用的情况并不罕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渐到来和人们健康水平的增长,这种状况预计会更加普遍。所以,本案的判决对于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
从法律上看,明确的是曾某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纠纷,而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纠纷,从程序上讲,它不走劳动争议程序而实行一般民事纠纷的程序。另外一个重要的差别在于,劳动纠纷是无过错责任,只要确定劳动者是因工伤亡,即使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就得承担全部责任。一般人身伤害纠纷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责任分担比例。
本案中,曾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虽然是一种过错,但是,这种过错只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无效,而与其因车祸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这一点不是工厂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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