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林与XX区徐X斌武术搏击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36:46 82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X林,男,2002年5月17日生,汉族,安钢一小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保丽(系翟X林母亲),女,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X区徐X斌武术搏击学校。

法定代表人徐X斌,校长。

委托代理人许艳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X林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XX区徐X斌武术搏击学校(以下简称徐X斌武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X林法定代理人王保丽,委托代理人仝文贵,被上诉人徐X斌武术学校委托代理人许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到被告学校报名参加武术学习,并向被告交纳一年的学费1650元和衣服护具费25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为原告出具了收据,2008年4月5日下午15时,原告在上课期间摔伤,被告将原告送到安钢职工总医院治疗,治疗后其诊断证明书主要意见为:外伤致左尺桡骨骨折,已行手法复位夹板固定等处理,建议休息,定期复查,患肢禁负重活动直至骨折愈合。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原告送医院治疗并负担全部医疗费,与原告已一次性结清,双方互不追究,武术学习时期顺延,提供了一份原告法定代理人书写的收到条,该收到条载明:今收到费用1900元。原告对收到条不持异议,但认为收到的费用是被告给付的学费和衣服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母亲护理原告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两张收款收据,收据显示是学费和衣服护具的费用,并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学校上课期间摔伤,原告受伤后经安钢医院诊断为外伤致左尺桡骨骨折,已行手法复位夹板固定等处理,建议休息复查,患肢禁负重活动直至骨折愈合,被告对原告负有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的监护职责,对原告所受损害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也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护人员误工费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监护人的固定收入证明,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每天42.56元计算,按原告治疗伤情的状况合理支付。被告辩称在原告受伤后,与原告已一次性结清,不应再支付原告,对其辩称及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据不足,均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XX区徐X斌武术搏击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X林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4256元的80%,合计3404.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00元,被告实际给付原告150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翟X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向被上诉人交纳学费、衣服护具费共计1900元,双方权利义务均已确定。被上诉人有义务保护上诉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上诉人受伤与被上诉人的保护措施不力,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80%民事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20%监护责任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受伤后不能再继续学习,被上诉人同意返还所收学费1900元,由于上述收款收据还在上诉人手中,故才由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在收到1900元后打了收到条,以防上诉人重复领取该款项,但被上诉人居然用此退费顶为赔偿金,上述款项不能既是所退学费,又是赔偿金,一审法院将所退学费认定为赔偿金不妥。上诉人年仅6岁,由于被上诉人原因造成骨折,要求精神赔偿2000元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徐X斌武术学校答辩称,1900元是除了医疗费又赔偿了1900元,双方互不追究,双方之间事情已解决清,上诉人应该要求护理费,并不能主张误工费。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徐X斌武术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是体育、武术培训,属其他教育机构。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交纳学费后到被上诉人处学习武术,在学习期间摔伤,上诉人受伤是被上诉人未充分尽到保护义务造成的,被上诉人在对学生保护义务上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过错程度,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以上诉人监护不力为由承担责任不妥,该理由应予纠正。关于被上诉人给付1900元是所退学费还是赔偿款,上诉人称系所退学费,被上诉人称系赔偿上诉人的各项费用,双方对该款性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上诉人现持有交纳学费和衣服护具费单据,故原审认定该款为赔偿款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款为所退学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受伤后,被上诉人给予积极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鉴于上诉人伤情对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审法院对翟X林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上诉要求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翟X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X忠

审判员吕X伟

审判员闫X(兼)

二○○九年六月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卢X诉姚X、龚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卢X先生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天XX物业公司诉姚X南、龚X居间合同纠纷案(见附件1)及卢X诉姚X南、龚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附件2)两案中分别担任原告天XX物业公司、卢X的诉讼代理人,现将上述两诉讼案涉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3号大院2号203房(见附件3)业主姚X南及其代理人龚X不守诚信,恶意违约,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向贵局反映,请求贵局有关人员停办该房屋业主姚X南与其他买家正在贵局进行的产权过户手续(递卷阶段),配合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处理,以维护原告天XX物业公司、卢X的合法权益。一、事情经过。天XX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具有广州市房屋中介资格的合法房地产中介公司,该公司2007年1月中旬依法为天河区员村四横路3号大院2号203房屋产权人姚X南及其代理人龚X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介绍了卢X先生作为该房屋买受人,双方已达成交易意向,姚X南的
    2023-04-23
    184人看过
  • 上诉人刘xx与上诉人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书生,男,生于1950年。委托代理人冯聚美,男,生于1952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银照,男,生于1938年。委托代理人赵银堂,男,生于1944年。上诉人刘书生与上诉人李银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书生于2008年4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银照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3800元并赔礼道歉,诉讼中李银照提起反诉要求刘书生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49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刘书生、李银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书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聚美、上诉人李银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银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刘书生与被告李银照同属十林镇十西村村民,双方住房相隔一条道路,原告刘书生属该村第十村民小组,被告李银照属第五村民小组。原告刘
    2023-06-05
    222人看过
  • 张X中与张X春财产租赁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X中与被上诉人张X春财产租赁代理合X纠纷一案,原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4)淮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中不服,提出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依法将该案交淮上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淮民一再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X中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敏华,被上诉人张X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94年7月28日,原告以其次子张晓忠的名义与邵郢村委会合股在蚌阜公路邵郢村境内合建蚌埠市桥北加油站,邵郢村委会以2.18亩土地入股,原告投入现金,经核算后,双方股份各为141990元。加油站交原告经营,原告每年交邵郢村委
    2023-06-05
    375人看过
  • 杨XX与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黄桷正街47号4-3。委托代理人:吴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勉仁职业学校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勉仁职业学校内。委托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杨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6月19日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于2006年7月17日决定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XX于2006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04-23
    191人看过
  • 傅X与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邗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傅X,男,33岁,汉族,邗江县人,原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扬州市贾庄。委托代理人王X华,男,30岁,汉族,邗江县人,无业,住邗江县。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范X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X元,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吉林,扬州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X与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华、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元、赵吉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X诉称,我原是被告单位职工。1997年10月宁波工程结束后,由被告下属单位负责人安排回扬州休息,并承诺休息期间不低于基本工资发放。1998年9月,宁波工程开工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因被告与宁波工地相互推诿
    2023-04-25
    329人看过
  • 徐XX与戴XX建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戴XX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08)xx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XX与戴XX于2007年2月达成口头协议,由徐XX承建戴XX位于xx村东头住宅一套。口头协议达成后,徐XX即组织人员及相应工具进行施工。施工中戴XX支付给徐XX工程款5000元。在房屋主体完工时,徐XX、戴XX双方发生纠纷,徐XX即撤走施工人员,其部分施工工具留在戴XX家中,在法院2007年4月9日庭审中,徐XX提供自己的工人作为证人证明徐XX给其是按天工计付工钱即每人每天35元,在本次庭审中徐XX认可他给工人计付工钱时,其从中间赚差价,故其主张其工程款是按天工计算。戴XX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将房屋承包给徐XX施工,双方是按平方计算的工程款,且农村建造房屋接平方计价已是一种惯例,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
    2023-04-23
    28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人身损害赔偿范X怎么写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7
      大多人不清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怎么写,可以这么写: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为。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为。 2007年11月22日下午6时许,甲方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蔬菜市场路口被一女子所踩的三轮车撞其所踩的三轮煤车,双方为此争打起来,后市场城监人员到场处理,甲方因怕被打而逃走。雁滩蔬菜市场的保安员乙方听到有人喊“抢劫”,疑是甲方所为,乙方于是和市场城监追赶甲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1
      1.本案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建议尽快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2.本案中伤情稳定后做司法鉴定,此为理赔的依据,鉴定费诉讼后由被告承担。 3.本案中赔偿项目繁多,如: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4. 本律师代理上海三年最大交通案,家属获得高达106万余元赔偿,能提供更有效的法律解答。
    • 学校工伤赔偿范X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7
      甲方: 1、李xx,王xx之子。 2、李xx,王xx之夫。身份证号码:………。 3、张xx,王xx之母。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丙方:xx,身份证号码:………。 甲方李xx之妻王xx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为妥善解决王xx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丧葬事宜:甲、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是什么,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指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可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两种。 (一)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既有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在小学学习的小学生,也有在中学
    • 民X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