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2011-04-08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但因为该司法解释颁时间为1992年,与1996.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和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冲突。
因此,只要案外人取得款项是善意的,国家就无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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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另一方面,赃款赃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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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6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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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是否为善意取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1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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