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女子蹊跷身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52:10 455 人看过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不排除自杀嫌疑为由而拒赔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判决。

2003年6月29日,死者占某在宣城市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1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母为身故受益人的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30年,交费年期30年,保险金额5万元,每年交付保险费1530元。该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和次年6月4日,占某按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保险费1530元。

2005年4月22日下午3时许,一男子骑摩托车路过泾县泾川镇戴家冲水库时,发现岸上有灰色女式大衣一件,却见不到人,随呼叫有人落水并打110报警。泾县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在检查该件女式大衣时,发现衣袋中有两张当日在县医院购药的收费单,购买的药品分别为佳乐定(阿普唑仓)和硝基安定片(均为镇定类药物)。随后将死者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系溺水死亡。

死者的母亲夏某在办理完女儿后事后,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6年3月16日,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占某溺水死亡,身前所购药品均为镇定类药品,不排除自杀的可能性,属于免责范围,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441.30元。6月19日,夏某向保险公司住所地的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诉讼中,保险公司未能举出证明自己该项主张的证据。

宣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占某身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占某在保险期间内不慎溺水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向受益人夏某赔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溺水死亡不排除自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负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宣州区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宣城市某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夏某保险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法官明断蹊跷的借条官司
    一张已经声明作废的借条还引出了两场官司,这是富阳的盛某怎么也没想到的事。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盛某不用再为此事烦心了,不过这个案件倒应该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注意。有借有还声明借条作废富阳的李某和盛某是朋友,早在2002年就一起合伙做过生意。2002年7月18日,盛某向李某借了5万元。当时,盛某写了一张借条给李,说好利息1分。去年3月15日,两人结了一次账,盛某把5万元借款还给李某。盛某还了钱,当然要拿回借条。提起借条,李某却说借条已经弄丢了。那怎么办?当时还有个中间人在场,中间人便出了个主意,要求李某出个声明,声明那张借条作废。于是,盛某便动手写声明,但是由于借款时间久了,大家都忘了借款的具体时间。李某说大约是2002年7月21日左右,盛某就在声明中写道:2002年7月21日盛××向李××出具的5万元的借条作废。李某在声明上签了名。没收回的借条惹出官司原本李某和盛某之
    2023-04-23
    183人看过
  • 两场蹊跷遗产继承官司
    去年8月,自称是苏老先生外甥女的朱女士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上原告还有一直住在苏老先生家的保姆田女士,两人要求共同继承苏老先生名下的位于康健路的产权房。由于案件涉及到其他的继承人,法院依法追加养女黄女士及其儿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到了开庭那一天,朱女士却没有到庭,据此法院裁定,该案视为撤诉结案。同年11月,养女黄女士及儿子作为原告,以保姆田女士和外甥女朱女士为被告又起诉讼,标的物还是苏老先生的产权房。庭审中原告方称,苏老夫妇曾于1999年10月28日在公证处做过遗嘱公证,言明房子由外孙继承。虽然被继承人苏老先生夫妇后来又向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声明,但只是单方的撤销行为。至于被继承人要求解除养父女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于判决没有生效,因此作为养女仍然是法定继承人。被告田女士辩称,自己从1998年起为苏老先生做保姆,直至老人病故送终。去年3月24日,苏老先生在家里立下口头遗嘱,言明自己遗留的财产
    2023-08-15
    170人看过
  • 一张蹊跷的“欠条”
    每一个自然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可能孤立存在,总是与周围时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次意外,一张欠条,引来一场官司。周某是沿海城镇射阳县黄沙港镇的一个养鱼专业户,承包了上千亩鱼塘,雇佣了二三十个杂工,且为所有的雇佣人员都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咸某便是周某雇佣的杂工。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5月的初的一个下午,咸某划桨在鱼塘中央投放饲料时,突起一阵大风,小船侧翻,咸某溺水身亡。出现意外后,周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积极与亡者家属处理咸某的后事,2008年5月12日周某与咸某的法定继承人老咸、小咸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周某一次性赔偿144000元。另外周某为咸某投保的5万元保险金,老咸、小咸考虑到自己是外省人,到时候前来领取不便,称自己只要3万,剩余2万让与周某,周某予以认可,便又当场给付老咸、小咸2万,另立一张欠条,该欠条写明:尚欠咸某的人身意外伤害险1万元,此款是死者亲属帮助欠款人保险理
    2023-06-09
    311人看过
  • 被保人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偿
    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被保人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偿陈女士日前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五六月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浦北支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几次到她家中,动员她给10岁的儿子买保险。她选择了一个名为“××终身保险”的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保险费为880元,保险金额2万元。签写投保单后,她向业务员交纳了第一年保险费,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保险合同。2004年6月12日,她又支付了第二年保险费。2004年7月,陈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跑
    2023-04-23
    299人看过
  •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公司担忧
    **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2023-04-30
    476人看过
  • 乘客开门不慎致人身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62万元
    乘客何女士在下车时,因未注意看路况打开轿车车门,导致一辆电动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何女士夫妇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拒绝赔付全部款项。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理赔款62万元。开车门不慎致电动车司机身亡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外出,在路边停车后,何女士开门下车。此时,正好一辆电动车急速驶来,撞上车门,电动车驾驶人员随车倒地,经抢救无效而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与何女士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6.5万余元。吴先生夫妇随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只赔付驾驶员吴先生所负的事故赔偿责任,共计36.4万余元。吴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
    2023-06-07
    334人看过
  • 一件蹊跷的买房纠纷案
    2012年底,唐敏(化名)至某房产中介咨询,想要购买一套小户型二手房。不久后中介根据唐敏的购房需求向其介绍了刘蕾(化名)挂牌出售的一套房屋。二手房过户为何受阻为证明所售房屋的产权信息,刘蕾向唐敏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证件显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刘蕾及父亲刘先生两人。同时,刘蕾还拿出了一份公证书,证明父亲刘先生全权委托她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出于对公证机构权威性的认可,唐敏很快就与中介公司和刘蕾签订了合同,约定总房价为55万元。在付清所有购房款项的当天,唐敏和刘蕾一同到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过户手续的办理并没有如唐敏想象中那般顺利——房产登记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迟迟未向其颁发房地产权证。55万元购房款有去无回为啥明明资料齐全,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呢?焦急万分的唐敏于是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单位履行为其办理涉案房屋
    2023-06-07
    214人看过
  • 79岁车锅身亡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
    一、79岁车锅身亡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按相关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出车祸的,70岁的老人车祸死亡赔偿多少钱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三、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残疾赔
    2023-06-16
    317人看过
  • 为避险驾校学员跳车身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大学生胡某寒假学驾驶,在科目三训练回来的路上,因教练车尾部冒黑烟,坐在后车厢的学员胡某以为车辆失火,从车上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受害人胡某应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原告某驾校诉称:2013年2月23日19时30分,在驾校学习的学员胡某乘坐原告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沿舒晓路由东向西行驶,因车辆上坡时尾部出现异常黑烟,在车尾灯光照射下尤为明显,于未封闭的后车厢中乘坐的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六位驾驶员培训学员均表示诧异,其中有靠近驾驶室一边的学员敲打后车窗向驾驶员示警,受害人胡某则站起并将双腿自车厢内伸出车外,由车上跳下后因为惯性使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特重型­脑损伤于3月4日晚死亡。事故发生后,因事故车辆随救护受害人胡某车辆同到县医院,以致该事故无现场,公安机关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
    2023-06-09
    455人看过
  • 买保险后月余身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本想签一份保险合同保平安,却不料飞来横祸意外身亡,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金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完全给付。3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支付原告郑玉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整。张强系长期在开封市农资销售部经销化肥的一名员工,2009年8月1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附加一年期无忧意外短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张玉,保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的无忧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于8月13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张强于8月14日交保险费5000元。同年9月26日,张发生意外死亡,原告于当天将事故通知了被告,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家进行调查,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就支付附加无忧意外险保险金产生了分歧。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丈夫张强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是由于原告不同意尸检造成的,不同
    2023-06-09
    478人看过
  • 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0000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其的死亡与其
    2023-04-30
    462人看过
  •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焦点案例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
    2023-08-12
    81人看过
  • 保险公司伤亡赔偿几天
    至多四十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一、保险公司会赔偿误工费吗保险公司会赔偿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包含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是误工费的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相关的证据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
    2023-02-19
    13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褚某某重伤死亡。褚某某的残疾妻子、年迈父母以及三名年幼子女向肇事方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索赔40余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刘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4万余元。2005年9月5日,褚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某未设警告标志,站立在车辆左侧。这时,陈某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相反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刮。褚某某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且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安全标准的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现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
    2023-04-21
    37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两场蹊跷遗产继承官司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1-21
      去年8月,自称是苏老先生外甥女的朱女士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上原告还有一直住在苏老先生家的保姆田女士,两人要求共同继承苏老先生名下的位于康健路的产权房。由于案件涉及到其他的继承人,法院依法追加养女黄女士及其儿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到了开庭那一天,朱女士却没有到庭,据此法院裁定,该案视为撤诉结案。   同年11月,养女黄女士及儿子作为原告,以保姆田女士和外甥女朱女士为被告又起诉讼,标的物还是苏
    • 蹊跷离职书引发赔偿员工据理力争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中广网珠海1月4日消息珠海女工A曾在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任销售代理职务,在双方无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情况下A提出辞职,并凭借一张盖章离职书索赔补偿金。但公司方面却认定,该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补偿。双方僵持不下打起了官司,近日珠海中级法院就此作出终审判决。用工无合同自办离职书2008年6月12日,A进入上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代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3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参
    • 投保了意外险后死亡保险公司要赔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6
      1,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合理的延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2,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然承担偿付责任。3,举例:某人在爬山时不小心从山上掉了下来,在等待救援过程中因心脏病而死亡。被保人从山上掉下来是前因,属于承保风险,所以即使后因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4
    • 被保险人被意外保险险费对身亡可以不赔偿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09
      一、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应无异议。 三、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买了车身保险保险公司车子理赔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8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划痕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即需要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不可单独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