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8:31 116 人看过

各项目县农业(畜牧)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确保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补贴对象: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各项目县良种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不得超过省农业厅核定数量。具体补贴对象由各项目县农业(畜牧)部门确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五条补贴方式:省和地级市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区域和数量公开、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发挥作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经农业(畜牧)部门审核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计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计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补贴资金按季进行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农业(畜牧)部门结算申请和结算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供精单位。

第八条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地级市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上年度生猪良种补贴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省农业厅负责开展供精单位资格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农业信息网、省养猪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供精单位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

第十二条供精单位在项目县开展母猪人工授精时,必须使用入选的良种公猪品种,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须加施生猪良种补贴标识,同时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三条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省农业厅认可、供精单位盖章的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供精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积极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供精资格。

第十五条供精单位每月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将数据采集卡(包括上月新发生更替种公猪、配种与分娩记录、供精记录等)报至省农业厅,打印纸质文档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各项目县农业(畜牧)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适时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本村受益养殖者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并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

第十八条省农业厅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良种公猪的要求、供精单位和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点的条件及相关操作指南由省农业厅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第三条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第四条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
    2023-04-22
    62人看过
  • 广东省国五条实施细则通知全文
    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二手房20%交易所得税,广东省政府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25日晚间,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州、深圳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广东将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通知》中一个与“国五条”细则不太一样的条款是,“国五条”规定在“十二五”末期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市住房信息联网,而广东则提前两年,要求年内所有21个地级市实现信息联网。《通知》还要求,广东各级政府要于2013年
    2023-04-27
    325人看过
  •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
    2023-04-24
    118人看过
  •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七条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
    2023-05-03
    48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8-12-22【发布单位】【文号】粤府令第128号《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业经2008年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序号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名称及级别受委托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3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4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2
    177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
    2023-06-06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国家实施补贴项目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03
      政府补贴项目有:一、种养类农业补贴:(1)畜禽良种基地项目申报。(2)商品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3)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5)蔬菜(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6)茶叶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7)花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9)水果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0)桑蚕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1)深水网箱养殖基
    • 广东省2020年高温补贴项目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
    •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随意迁就。
    •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0
      第六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