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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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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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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