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航,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烟草公司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守义,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海热电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
上诉人杜航与被上诉人杜守义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一权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杜航与杜守义系养父女关系。1974年4月14日,杜守义与前妻于洪兰(已故)在沈阳市妇婴医院抱养了杜航,但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双方形成了收养关系。2004年1月,杜守义与杨培华结婚后,杜守义、杨培华与杜航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2月3日,杜守义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杜航解除收抚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收养关系,虽无合法手续证实,但双方承认收养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虽然不同意,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杜守义与被告杜航解除收养关系;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杜航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杜守义辩称:坚持要求与杜航解除收养关系。
本院认为,杜守义虽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但双方均承认收养的事实,并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杜守义再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矛盾,致此父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判决准予杜守义与杜航解除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金某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122人看过
-
金某因解除收养纠纷一案
434人看过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120人看过
-
收养关系解除引发占房纠纷
156人看过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71人看过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答辩状范本
171人看过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更多>
-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须知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19一、受理部门: 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的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登记条件: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
-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证据澳门在线咨询 2021-01-18(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
收养关系纠纷解除的证据青海在线咨询 2021-01-19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