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称他在食用于超市购买的好丽友牌蛋糕时被蛋糕内的大头针扎伤,在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好丽友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先生将超市及好丽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4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1月23日,他在丰台区一超市的分店内购买了好丽友牌巧克力蛋糕一盒,盒内装有5枚蛋糕,当晚他吃蛋糕吃到第四枚时被蛋糕里的一枚大头针扎到上颚。事情发生后,他立即给好丽友公司客户服务部打电话进行投诉,好丽友公司于1月25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向杨先生了解情况并询问他事情解决方案。杨先生提出请求,要其在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公开道歉,并在其官网公布问题调查结果,好丽友公司工作人员未予答复。
杨先生认为,超市和好丽友公司对此事均有责任,因此将超市及好丽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货款15.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好丽友公司辩称,公司为确保产品质量采取了全面的防控措施;杨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被大头针扎伤上颚;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杨先生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购货款无法律依据;公司没有侵犯杨先生的人格权利,杨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未侵犯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杨先生无权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被告超市辩称,杨先生称2010年1月23日从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糕,后被扎伤,但其提交的发票上载明的开具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因此杨先生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有大头针的蛋糕是从超市购买,超市其他的答辩意见与好丽友公司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参考杨先生提交的证据,法院难以认定杨先生食用的好丽友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蛋糕中存在大头针即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受伤,亦难以认定该巧克力蛋糕系从被告超市处购买,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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