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案件不进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很多当事人认为案件不进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碰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破费未几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挥霍,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须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足施展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解,错过调查取证及采用对策的机会。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之二,对律师作虚伪陈述。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控制案件的真实情形,还会使剖析和断定涌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结果的呈现。
误区之三,盲聘社会黑律师。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含混,认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职员称作律师,这些都是曲解。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察不及格或受行政处分,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搅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误区之四,非著名律师不聘。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碰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著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现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善于的业务范畴、办案的程度并不会由于出名而产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著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善于这个范畴、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误区之五,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些朋友过错地以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假如没有签订正当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之六,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本钱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回答“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严谨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需要依据证据来还原已经产生的事实、阐明正在产生的事实并说明法律关系和法律应用。因此,律师最多依据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初步断定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背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许诺。
误区之七:律师收费越低越好。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爱好“货比三家”,然后自以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终极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实在并不是聪慧的做法。由于律师供给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本钱就是律师付出时间和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斟酌同一规定的尺度,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断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定下降自己的时间、精力本钱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假如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误区之八,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费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坚持协调、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义务定期以电话或会见的形势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形;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自动向律师供给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明白地了解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终极胜诉或者减少败诉是有很大辅助的。
误区之九,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讨。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态特别艰苦,还是需要聘任律师处置,至少应斟酌追求法律支援中心辅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认为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知我法律根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回答只能是初步断定,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联合证据全力研讨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以为“案情很简略”、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感到自己也可以胜任,其成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误区之十,败诉的律师不行。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别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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