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职工生育待遇由谁支付?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政府第22号令)第六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分娩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职工,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其中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基本工资,检查和分娩的医疗费用可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报销。
问:如何办理异地生育转诊手续?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指七区统筹区域内)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还要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其中市内四区职工可到市内四区社保机构或外资处就近办理,三区职工到缴费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诊手续可就近办理,诊疗费用报销到市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办理。
费用结算标准:在青岛市所属五市诊疗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县级城市诊疗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七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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