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集美区停止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印发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集府办[2015]80号)第三条(一)鼓励广大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加大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保补贴政策引导,鼓励广大劳动者通过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之成为我区群众的主要社会保障。
1.鼓励劳动者进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现正规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继续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集委办〔2013〕5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厦集委办〔2013〕81号)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或社保补差。
2.鼓励劳动者通过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绿色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各种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向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站)申报就业登记并经核实的自由职业者(不含符合厦门市灵活就业认定标准,按市里规定给予社保补助的人员),均可由区财政对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50%补贴,补贴期限3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达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对象,选择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区财政统一按月缴费基数60%计算的缴费总金额的26.7%给予补助;选择按照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参保的,区财政按缴费总金额的26.7%给予补助。其他事项仍按《厦门市集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修订办法》(厦集委〔2008〕33号)执行。
2.为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尽早参保,对达到规定退养年龄前参保的,区财政除按照上款计算标准给予补助之外,参保对象每提前1年(满)参保再多给予1%的奖励性补助。
3.对达到退养年龄的中低收入被征地人员或高龄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可由各镇(街)委托区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个人缴费部分的银行贷款担保,具体操作仍按《集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贷款参保方案》(集委办〔2010〕21号)执行。
(三)确保其他中老年居民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落实对中低收入群体“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居民,继续按《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集府办〔2011〕104号)执行;补助期限暂延至2020年。对不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户籍居民,选择高于100元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财政再按缴费总金额的25%给予补助。各镇(街)要确保目标人群参保率达99%以上,其中6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参保率达100%。
(四)确保其他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学校集体户除外)其他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在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时,区财政继续给予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人的补贴;鼓励各镇(街)对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予以补助,确保目标人群参保率达99%以上。
二、《关于对自由职业者进行社保补贴的实施细则》(厦集人社[2015]59号)全文为贯彻落实《集美区“全民社保工程”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多渠道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全方位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现就集美区城乡居民的自由职业者有关社保补贴事项说明如下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绿色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的,自愿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即只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并登记就业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就业形式
(一)社区就业,指在社区范围内,从事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某项服务的工作。主要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服务和家政、护理、维修、校外辅导、技能培训、文化娱乐、楼宇管理等便民利民的就业形式。
(二)居家就业,指无需到职场从事全职工作,在家即可以劳务承揽、服务外包方式获得工作机会或依托网络技术环境从事营销与服务,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网络经营与服务、创意设计、手工制作、加工装配、家庭办公、电话值守、电子商务等
(三)绿色就业,指在绿色部门(低碳环保产业)中的岗位就业。
主要包括:
(1)发展特色农业、都市精品农业、体闲观光农业,或在种植、养殖、畜牧等第一产业就业,或在登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从事产业服务;
(2)再生资源回收
(四)自主创业,指以自谋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
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保险费用之和的50%补贴。申报就业登记并经核实,可据实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
四、认定管理
(一)申请。通过上述四种就业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区户籍居民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站)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如实填写《集美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及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受理与初审。各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站)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采取实地了解或电话联系等调查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组织或人员核实其所申报就业情况的真实性,做到10%核査。在调查核实时应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并签名
1.公示。经核实无误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公示5天(公示材料留底备查),公示后,如实填写初审意见
2.信息录入。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申请认定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花名册(须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送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自由职业者社保补贴政策的工作指导,每年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对各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农场组织一次抽查,抽査率不少于20%,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各街(镇)、农场要认真抓好自由职业就业认定及社保补贴发放的各个环节,既让辖区居民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又要切实把好政策关。要保证自由职业者社保补贴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帐户中。
同时,将每次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区就业管理本补贴办法申请人应如实报有关情况,如发现非从事本补贴办法涵盖的自由职业范围或不符合领取本补贴的其他情况的街(镇)、农场立即停止其社保补贴的申报发放,且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人社部门的各项津补贴。如发现个人采取故意隐、虚报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保补贴资金的,街(镇)、农场不再受理和发放其申领的社保补贴资金,并负责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追回已支付的社保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扣压拖欠或者贪污挪用自由职业者社保补贴款项的,依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送法办
五、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发放自由职业者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国有农场由区财政承担。平时由镇(街道)、农场先行垫付,年底与区财政体制结算
六、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自由职业者社保补贴与厦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具体事项由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厦门集美区停止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申请条件
1、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期满人员;
2、转入其他形式就业的人员;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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