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畴是否应扩大至交通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30:39 370 人看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视为工伤,反之不可以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索赔后能否工伤索赔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当然是要尽快救助受伤的人,不过之后的赔偿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交通事故之后的赔偿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慰藉,通常来讲,在交通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要对于受害者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过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很多人想象自己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伤赔偿,那么在已经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后,是否能够向自己的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损害赔偿是在交通事故当中发现了人身损害之后,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对于被害者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

而工伤赔偿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他们的主体是不一样的,请求赔偿的理由和适用平常的条件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责任划分,所以在适用上是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同时取得的。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可以按照一下的步骤,同时向侵权一方请求人身伤害赔偿和向单位一方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人身受到了损害,可以向侵权一方请求交通事故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要看责任大小以及对于人生的伤害程度,由有关部门来具体确定。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这种赔偿是专门针对于人身受到的损害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是对于人的身体的金钱补偿以及对于精神的金钱补偿。发生的事由是交通事故当中的责任认定。

在已经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的赔偿,所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在车祸当中受伤了,没有办法进行劳动,在没有劳动的情况下,自己就可能没有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保险来进行赔偿。

在有劳动保险的情况下,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范围之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不管是人身伤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都是对于被害者金钱上的补偿,这种金钱上的补偿是对于他肉体伤害的一种慰藉而已。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健康也是无价的,当然不能简简单单地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情况下,我们就要尽最大的努力把伤害降到最低,给予最大的安慰及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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