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
风险识别
影响评价
防范措施
质保金支付
1、设备买卖合同及工程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及质保期;
2、质保金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
1、未留质保金的,难以通过质保金条款达到约束对方按时履行合同的目的;
2、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对方可能会以买方违约为由提出其他索赔请求。
1、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包括质保金的数额、比例、质保期、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时间等;
2、买方建立并完善验收制度:产品到货后,收货部门、检验部门等验收后及时将情况反馈付款部门,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对质保金进行处理及按时返还;
3、卖方应及时主张买方返还质保金,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同意。
可能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或债务转移无效,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主体变更,相关当事人共同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2、按照订立原合同的程序对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查。
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没有履行能力。
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
发生履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难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在第一时间内补签,并在补签的合同书上说明原因。
原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由新的履行主体参与合同下一步的履行,但对于变更之前和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衔接约定不明,如:已支付款项的退回或其他处理方式、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原来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处理等问题约定不明。
导致合同变更后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1、变更合同主体时,在变更协议中对于已经履行部分及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2、变更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精简,无论变更前后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为关联方,都应对此进行详细的明确约定。
接收支票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2、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3、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4、背书是否连续;
5、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有可能因伪造支票或字迹模糊、印鉴不清、书写错误而遭到银行退票。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加强对支票的审查与管理。
违约责任
追究
对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但公司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时及时进行处理,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及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相对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无法履行等情形,双方应及时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解除合同,最大限度地较少损失;
2、对合同对方出现何种情形我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不完整。
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对方以合同未解除为由要求我方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约定合同解除权的:
1、解除合同之前履行催告义务;
2、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才生效,应注意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合同档案
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混乱,出现纠纷时证据资料不全。
导致公司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1、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流程,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责成专人保管;
2、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损失索赔
由于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保存双方在沟通协商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在诉讼或诉讼中由于证据不充分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难以顺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1、对方出现违约,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移交法律部门通过诉讼解决;
2、合同经办人应注意保存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材料,从而为后续的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合同担保
1、担保方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2、担保物是否合法并依法办理了担保登记或移交手续;
3、担保金额是否超过担保物自身的价值,担保物上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
1、担保方或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使担保无效;
2、未依法办理担保物登记或移交,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担保物权不生效;
3、担保物价值过低、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或担保人担保能力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担保权利。
1、对担保方的资信能力及信誉进行考察,担保方不得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
2、担保物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财产,自身价值超过担保金额;
3、担保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担保物权不生效;
4、依法签订担保合同,充分考虑担保财产的变现能力。
一、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民法典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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