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应根据情况,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使用者应书面记录支付工人工资的金额、时间、收件人姓名和签字,保存2年以上的准备。分别确定:1、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领工资的情况作出证明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对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作出证明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收到的工资金额的,劳动者必须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作出证明4、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佣金回收后支付的劳动者,劳动者对货款承担证明责任6、如果需要提交劳动者提交证明书的话,就需要提交证明书,即使提交证明书的劳动者提交证明书,也需要提交证明书
发生工资支付纠纷怎么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
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应当掌握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至于用人单位应该怎么支付工资给员工,劳动者可以看看自己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单位有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来电咨询律师,看怎么处理对自己有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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