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云高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昆明润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苑小区春芳里1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润某公司因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昆立行起字第03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润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润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滇)技监罚字〖2000〗1249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起诉人90号无铅汽油960.128吨和93号无铅汽油154。329吨并赔偿起诉人同期银行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润某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寄了请求赔偿的申请书,在两个月内未得到答复,依法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是2005年12月20日,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法不应予以受理。另本案中涉及的标的,即润某公司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之间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已为生效的(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故起诉人的起诉也不应受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上诉人润某公司不服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人润某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收到(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2005年12月20日向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两年的期限内。同时根据该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生效后,上诉人曾多次找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要求赔偿,但对方以各种借口与理由将上诉人拒之门外。上诉人于2005年9月26日向该单位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2004年5月18日,但对方未作答复。上诉人润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起诉至人民法院,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已为生效的(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一审起诉人润某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省质监局邮寄了要求返还被没收成品油的《申请》并由西山区公证处对整个邮寄过程作了公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直未作答复,润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润某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寄了要求返还被没收成品油的《申请》,并由西山区公证处对整个邮寄过程作了公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此后两个月内未作答复。一审起诉人润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上诉人润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起诉人润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正由上诉人昆明润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杨某梅
代理审判员沈某舟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符某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程序
139人看过
-
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211人看过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426人看过
-
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许可监督
357人看过
-
石家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
498人看过
-
王某佐与海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
125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质监局行政处罚中,如何处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本文主要介绍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产品质量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8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8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0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者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办部门:xxx,联系电话:xxx。 特此公告。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法施行细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2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