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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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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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等。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设定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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