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定作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具有以各自的给付为交换目的的特点,定作人支付加工价款与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互为债权、互为债务的,双方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牵连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与定作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权。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
(一)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
(二)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
三、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注意事项
(一)承揽人的留置权受侵害时可要求侵害留置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揽人行使留置权不当,应当承担拍卖留置物所造成的损失
(三)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边界以其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对超出债权范围不当留置的,不当留置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之间享有的商事留置权,不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
(五)清偿期未到发现债务人濒临破产的,可以行使留置权
(六)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生产工具不得行使留置权
(七)工作成果不是动产,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八)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限于其对定作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
(九)定作物所有权归承揽人所有时,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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