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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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3)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5)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6)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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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以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留置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属支配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留置权中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并无对价关系。
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合同债务的履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抗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将留置物折价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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