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软件公司)诉北京万众骏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骏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审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连邦软件公司与万众骏网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为无效合同,万众骏网公司返还预付款300万元;连邦软件公司返还北京万众骏网公司价值140余万元的“魔剑”客户端光盘、预付费实体卡及虚拟卡。
2003年2月27日,连邦软件公司与万众骏网公司、天人互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连邦软件公司与万众骏网公司负责销售网络游戏产品“魔剑”客户端光盘、预付费实体卡及其他实体产品,天人互动公司承诺网络游戏上市收费时间最晚为2003年6月15日。同时约定,如该网络游戏在2003年7月1日仍未能上市收费,天人互动公司按销售协议合同金额的日0.3%向万众骏网公司支付赔偿金,万众骏网公司按合同金额的日0.3%向连邦软件公司支付赔偿金;万众骏网公司可要求天人互动公司退还连邦软件公司预付款或将预付款冲抵其他货款。同日,天人互动公司与万众骏网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天人互动公司向万众骏网公司供该网络游戏产品,万众骏网公司向天人互动公司支付预付款600万元。与此同时,万众骏网公司与连邦软件公司也签订了销售协议,约定万众骏网公司向连邦软件公司供该网络游戏产品,协议约定了供货价及连邦软件公司分三次向万众骏网公司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连邦软件公司分三次付给万众骏网公司预付款300万元,万众骏网公司开具收据。
由于“魔剑”游戏没有按照约定在2003年7月1日上市收费,2003年9月12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万众骏网公司为天人互动公司“魔剑”网络游戏客户端、实体卡的大陆地区总代理;同时约定,万众骏网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天人互动公司给万众骏网公司的价格平价向连邦软件公司出货。同时,万众骏网公司委托天人互动公司向连邦软件公司发货。协议签订后,天人互动公司向连邦软件公司提供价值140余万元的“魔剑”游戏产品。
2003年12月1日,天人互动公司网站因资金困难,“魔剑”游戏正式停止运行,该游戏的客户端光盘预付费实体卡及其他实体产品已无法继续使用。经查,“魔剑”游戏产品属于电子出版物,系网络游戏,未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北京伯通电子出版社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办理了“魔剑”游戏单机板游戏的注册登记。万众骏网公司无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连邦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众骏网公司返还预付款300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魔剑”游戏在新闻出版总署并未办理网络游戏的备案登记,因此该游戏在网络上运行、收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万众骏网公司未取得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无资格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故连邦软件公司与万众骏网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应认定无效。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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