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的,或者开发荒滩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公章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图并加盖公章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现状图,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a)申办,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县分厅进行申办,填写资料信息。
b)申请接收,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后,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c)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d)流水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后,系统接收登记后自动生成申办流水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流水号查询办理进度。
窗口办理流程
2)现场申请
a)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取号机取号或在咨询台咨询工作人员取号,并排队等待综合服务窗口叫号。
b)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c)申请接收,接收受理人员(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d)登记,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e)流水号,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办流水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流水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的,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申办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要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即时在系统中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在系统中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即时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审批部门,受理系统申办流水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龙城街道办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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