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
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
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征用土地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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