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雨带着2岁的女儿阳阳同去买菜不方便,就将她送到哥哥家,待买菜回来,却发现女儿已经溺水身亡。经历丧女之痛的素珍将租房子给哥哥的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按30%责任赔偿自己近16万元。是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素珍疏忽导致女儿的死亡?日前,青浦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7月30日,由于下雨,出门买菜的素珍将女儿阳阳送到离自家不远的哥哥家,托嫂子爱芬代为照看一下。谁知素珍前脚刚走,阳阳便哭闹起来要找妈妈。爱芬怎么哄都无济于事,只能冒雨前去超市,想买点吃的给阳阳。临走前,爱芬嘱咐儿子冬冬一定要在家好好陪着妹妹,千万不要到处乱跑。但她的话对两个年幼的孩子并没有起到什么大作用。
为了让妹妹不哭,冬冬带着阳阳来到屋后的小河边玩水。由于下雨,河边的泥地变得很滑,阳阳不小心掉进了水里。冬冬一下子傻了,立刻跑回家去找妈妈。等爱芬赶到河边的时候,阳阳已被人打捞上来了,经120急救车医生抢救后证实已经死亡。素珍和丈夫认为,该河与哥哥家的房屋距离仅有4米左右,因为房东金根没有在河边搭建围栏和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女儿溺水身亡。为此,他们要求法院判决金根按3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6万元。
金根认为,阳阳的死与自己没有关系。对于素珍陈述的事实,金根认为自己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素珍,只是租给了素珍的哥哥。房屋旁的河道是天然河道,自己没有在河边搭建围栏和警示标志的义务,也没有义务要保障阳阳的安全。
经鉴定,阳阳死因为意外溺水窒息死亡。根据庭审,法院认为阳阳死亡时刚满2岁,素珍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由于素珍夫妇的疏忽,致使事发时阳阳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进而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对此两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发的河道属于天然河道,处于开放状态,素珍夫妇租赁的房屋和哥哥家的房屋相距不远且处于平行状态,两人应当对于周围的环境和河道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现要求金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失公允,故判决对素珍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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