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审计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40:16 367 人看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审核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劳社函[2003]35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关停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落实职工安置计划中遇到的问题,要会同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反映,解决基层矛盾。员工安置计划应遵循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成熟实施的要求,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二是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职工安置方案初审,填写《职工安置计划审核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并随职工安置计划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三是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级分管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职工安置计划审核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并报省劳动厅并与社会保障部门一起审查职工安置计划的材料。四是按照《通知》要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计划的审核。审议后,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议意见》,签署审议意见,报同级政企合并破产协调小组(或企业改制重组领导小组),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5)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破产企业,涉及提前退休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国务院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他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得提前退休。六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和职工高度负责,认真检查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安置计划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关闭破产程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审核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劳社函[2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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