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时受伤能否认定为“第三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14:15:12 150 人看过

案情

2012年5月5日10时2许,薛某驾驶其所有的鲁LS16X8号牌中型普通客车至沿G2XX5线莒县X镇X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前门未关,途经X大桥站点路段时,车上乘员曹某在车未停时从前门下车摔倒地上,造成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薛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关好车门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其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起的作用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在车辆行驶中下车,亦属违法,但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起的作用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伤后到莒县某医院住院治疗39天,支付医疗费用12053.35元。另查明,薛某所有车辆挂靠于莒县某运输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16日。2012年8月12日,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莒县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曹某是否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第三者”,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员不应属于第三者。曹某摔倒受伤是由于其在车辆未停稳时从前门下车所致,在下车后并未受到本车或其他机动车辆的伤害,曹某属应于本车人员,不属“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对此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机动车交强险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保护的是确定的特定利益群体,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因此,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不宜作扩展性解释。如果不当扩大对“第三者”的认定,会造成整个交强险制度的不堪重负,最后导致多数真正的“第三者”得不到合理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是在完全脱离车体接触地面后受伤致残,其摔倒受伤时已身处车外,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且依据《保险法》之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和非商业性,有别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任意保险的性质,交强险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强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人承保;虽采用商业化经营模式,但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却具有非商业盈利性质。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之规定,交强险的法定强制性和非商业性决定了国家建立交强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质,其立法目的是以保障不特定的受害第三者为第一要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因此,当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

其次,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是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人员”,一是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二是在空间上以机动车为考量对象,即在机动车上的为本车人员,在车外的为第三者。综合上述两点,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车外,则应当认定事故受害人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最后,在本案中,曹某虽属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完全脱离车体接触地面后受伤致残,其摔倒受伤时已身处车外,此种情况下,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本案曹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在不具备免赔事由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约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n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6: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汽车遭遇三轮车撞击,三轮车乘客受伤
    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将他列为责任主体,以及是否承担一定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肇事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综合判断,要不要赔偿以责任认定书里的内容为准。如果要赔偿的话,可能会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能够和解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不必要在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但是和解会面临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和解?二是和解以后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至于如何和解,适不适合和解,这个需要看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有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可能,建议还是尽量去争取和解,尽快了
    2023-07-05
    87人看过
  • 农用三轮车拉客乘客受伤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农用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拉客的,是属于违法营运的行为,造成乘客受伤的,由驾驶者对受伤的乘客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坐网约车出事故,找谁赔
    2023-04-17
    182人看过
  • 下班乘厂车自己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许骁妍朱谱伦下班乘车不慎自己摔倒致伤,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朱林不服,近日,向南长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朱林系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朱林在班车停靠点上下车后因未站稳不慎摔倒在地。当日朱林至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股骨骨折。该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局不予认定朱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双方,朱林对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最后也维持了劳动局的决定。朱林于是向南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庭审理时,朱林诉称,自己是在下班途中从厂车上下来时摔伤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厂车是不是工作区域,下班回家是因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劳累过度而造成摔伤的。劳动局提出辩称意见,认为朱林受伤时的状态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伤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2023-06-05
    259人看过
  • 下班搭乘他人车辆发生车祸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故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
    2023-04-23
    161人看过
  • 乘客下车后被车剐倒受伤怎么赔?
    [案情]2008年10月15日,何某乘车回家。到站后,何某刚一下车,驾驶员即起动车辆并左转方向,将停留在车旁的何某剐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何某为左外踝骨折。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车驾驶员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何某将该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分歧]本案中,何某属于车上乘客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意见一:何某系在下车过程中受伤,仍属于车上乘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意见二: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何某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乘客,但何某下车后,被所乘车辆剐倒倒地受伤,受伤时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第三人。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
    2023-06-05
    198人看过
  • 乘客在等红灯时下车是否会受到扣分?
    不会扣分但是会罚款。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右转停车等红灯违法吗一、右转停车等红灯违法吗1、右转停车等红灯违不违法视情况而定:(1)在红灯可以右转的路口,车辆可以安全通过,不必停车等待,一般不会处罚;(2)如果在高峰期因此造成拥堵,可以视情作出违法。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
    2023-07-21
    335人看过
  • 乘客下车时车主开车,造成伤害能理赔吗?
    乘客到站下车一般需要点时间,但是有些车主因为赶路着急,乘客还没完全下车就启动车子,结果直接导致乘客受伤。那么,这个时候车主能不能走保险理赔程序,我们得先确定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合同中将产生以下三方:1、保险人;2、被保险人或者用车的加害人,比如代驾;3、受害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并且,上述的受害人要排除车上的人员,因此,按照实践规定,乘客即属于车上的人员,所以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另外,正在下车的乘客,虽然跟坐着的乘客不同,但因为也一样在车上,所以也不能主张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但是,如果乘客已经下完车,在关车门等时间车子启动,导致乘客受有伤害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第三者”,这个时候可以找保险人理赔。虽然乘客下车时因为车子启动,导致人身伤害不能找保险人理赔,但是可以找肇事车主要求赔偿金。并且,将要根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可以要求医
    2023-05-01
    334人看过
  • 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
    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不应该算第三者。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一、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二、撞死人了保险公司赔了自己要赔吗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赔了,自己
    2023-03-02
    134人看过
  • 乘客在车祸中受伤,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乘客因车祸受伤是侵权行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怎么认定不当得利是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受有利益,所受之利益具有违法性或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成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对受害人而言,可以发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形:1、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如非法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违法转租。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无权处分往往构成对他人财产权
    2023-07-07
    329人看过
  • 车辆追尾后车乘客受伤
    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追尾后车死亡前车负什么责任追尾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划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
    2023-07-21
    196人看过
  • 怎么认定为第三者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中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行为。一、认定为第三者的要件:对第三者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要件第三者行为的受侵害者必须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如果是插足恋爱关系的第三者或者未婚同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第三者。因此,第三者只能是与合法配偶一方有两性关系或不正当的其他关系的人。而就第三者本人而言,既可能是未婚的,也可能是已婚有配偶的。2、主观要件因对方刻意隐瞒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不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误当第三者的,在知道对方有配偶后主动退出,不应以第三者论处。唯有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即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是出自主观故意的,才应认定为第三者。3、客观要件即存在这样的客观事实:第三者与有合法配偶关系的
    2023-04-25
    144人看过
  • 谁为公交车乘客的受伤承担责任
    坐公交车受伤承担责任的是承运人,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口头承揽人受伤谁承担责任口头承揽人受伤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其自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定作人不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承揽人的损失是因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造成的,定作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2023-07-11
    431人看过
  •  乘客在车上受伤,保险是否生效?
    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没有购买座位险,交强险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若对方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中自己不是全责,那么对方的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根据对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车内人员,如果受伤或伤残,保险公司会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总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对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限额。因此,在选择保险时,建议购买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车辆没有购买座位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若对方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中自己不是全责,那么对方的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根据对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车内人员,如果受伤或伤残,保险公司会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总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对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限额。 对 方 买 了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如 何 申 请 赔 偿 ?买了车险,第三者责任险涨价怎么算?根据提供的核心内
    2023-10-02
    492人看过
  • 乘客摔下车受到伤害,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
    保定交通事故案(三)乘客摔下车受到伤害,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2007年7月18日,王*峰乘坐李-宏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李-宏未关车门,王*峰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峰无责任。后经鉴定,王*峰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系李-宏所有,李-宏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李-宏与**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王*峰遂将李-宏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王*峰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对此,被告李-宏辩称,王*峰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在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
    2023-05-05
    47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乘坐客车,乘客受伤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1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
    • 为躲避乘客让乘客骑车受伤谁担责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5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如果该司机属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由该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该机动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经过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该机动车驾驶人和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
    • 乘坐火车遇到乘客催迫下车乘客受伤怎么办?乘客受伤如何索赔或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如果确实是因售票员催促下车导致的,那么应有客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可先住院治疗;根据医院的诊断病例,及花销费用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根据伤具体的伤残等级索赔;索赔的项目主要有前面6项再加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 乘坐客车受伤乘客需要赔偿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10
      1,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乘客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你、你的司机和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乘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
    • 工伤认定乘客受伤算工伤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5
      你外出销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火车上被压骨折,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