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人张山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其有一手技术绝活,退休后被单位返聘,不想在工作中却意外负伤,最终获得单位赔偿。6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单位赔偿受伤员工8万余元。
张山现年64岁,系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职工。因其技术过硬,退休后,单位返聘其到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一天,张山在工地工作时负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电工张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山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张山诉称:“我系公司职工,退休后一直留用,现在公司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工地因连续几天下雨,基坑积水需要抽水。因水泵被泥沙掩埋,我用铁铲清除泥沙时,突然泥土坍塌,致使我下半身被泥土掩埋。公司仅给我报销了住院治疗费。故请求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标准判公司赔偿我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雇请的雇员,而原告受伤是在从事被告工程工作中。为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赔偿电工张山82000元。
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中受伤应如何赔偿?
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如果实践中认定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走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来处理。
据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能都倾向于认定为非工伤的结论。比较特殊的是上海等个别地区,将退休返聘职工(不论有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受伤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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