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2:30:36 484 人看过

一、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保险代位权适用于所有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如海上保险合同,火灾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即只用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都可适用代位权,因而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较广。而委付几乎就局限于海上保险合同号

,并且只有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委付的适用范围比代位权的范围要狭小的多。

3、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时普通法上的权利,而普通的认为只有被保险人才能用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一般需被保险人

的名义实施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而委付则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理赔之前为获得全损赔偿主动采取的城市。如果保险人介绍委付,则在法律上成为保险标的残余物的所有人,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保险标的物实施他以前的权利。其次,保险人取得代位权是不信任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立即发生效力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须被保险人的同意;二而委付必须先经被保险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再经保险人的承诺才能发生下七里的双方的法律行为。因此,保险人取得代位权是体制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而委付的成立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两者的目的不同: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代位权的实施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其标的发生损失后获得额外的损失赔偿,用向死三人代为追偿金额补偿的损失赔偿,其目的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一维护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标的发生程度责任范围内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是,保险人赔付损失后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对呗保险人来说,这是一项义务,它限制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未服用从被包络线人的角度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使被保险人及时取得全损赔偿,节省索赔时间,以利用其资金周转。但是被保险人如果不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则不向保险人委付,只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进行委付则是被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保险标的的发生推定全损,它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欧被保险人体的委付,按全损进行赔偿,并享有残余物的数控有权;二是保险人

不接受委付,按照部分损失或者按全部损失赔偿,放弃对保险标的所有权。一次,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并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委付。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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