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就业不得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六一"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13:29 326 人看过

近年来,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许多新问题——城乡妇女参与政权建设程度普遍较低,农村女童辍学现象严重、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薄弱,农村妇女、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财产权益难以保障,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问题十分突出。根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已经实施12年的《实施办法》成当务之急。经过一系列的酝酿和修改,新的《实施办法》于今年4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写入保护妇女政治权利、财产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等各项规定,亮点颇多。

亮点一:明确妇女参政比例。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不少于30%,设区的市、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妇女不少于25%。此外,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也提出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

亮点二:民工女儿就学享受平等。针对我省是人口流动大省的特殊情况,规定跟随父母在异地生活的适龄女童有平等接受所在地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贫困、残疾女学生,鼓励学校采取减免学杂费等措施。

亮点三:女职工就业不得受歧视。针对妇女就业受歧视的情况,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自定歧视妇女的标准。

亮点四:向农村妇女财产分配不平等现象说不。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财产权益分配往往男女有别。针对于此,实施办法分别就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作出具体规定。规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等条款。

亮点五:向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出拳。近年来,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成为妇女人身权利受侵犯的突出问题,由于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定性,对家庭暴力也更多停留在调解上,致使许多妇女有苦难言,有冤难诉。实施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受害妇女如何提供帮助和保护作出规定;对实施性骚扰行为人设定了处罚条例。办法还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明确了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以及针对家庭暴力事件取证难等问题的规定,增强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

据悉,明日上午,《实施办法》的宣传启动仪式将在市府广场隆重举行。(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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