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征收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的请示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1:44 190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市基层各单位:

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征收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文件与本文有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征收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我市过去向城镇居民征收的地租,即国有土地使用费,是根据原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内务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的批复〔内地密(54)字第54号〕以及原自治区财政局《关于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73)财税4字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施行的。自市土地管理局于1986年成立的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这项费用一直停止征收至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强化城市国有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增强人民群众的土地国策观念,我们认为: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对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应继续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继续收取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对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中暂时免税的个人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继续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0)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将我市土地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土地年费额为:一级一元七角,二级一元三角,三级一元,四级七角,五级五角,六级三角五分。两县城镇土地按五级、六级收费标准征收。

三、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季度分期缴纳。

四、征费面积计算。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证核定的面积计费;尚未领证的,暂按土地申报登记面积或实行用地面积计费;对多户共同使用的土地,按受益面积分摊计费。

五、对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已使用的土地,加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六、对不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加收5‰滞纳金。

七、土地使用费由市、县土地管理局按所辖区域负责征收。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市、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从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按以上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仍按柳政发(1988)77号文的收费标准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制定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现就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2023-06-10
    23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关于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请示》,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九月三日关于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审批事项再次作了调查研究,现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如下:一、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此又设置了审批权限,即2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2公顷以上6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
    2023-06-10
    45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宜市交[2002]50号)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二00二年七月五日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市政府:关于为了加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加速我市的公路建设,切实贯彻执行收费还贷制度,认真组织征收,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要防止和杜绝不按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滥用职权,随意自行减免的情况发生,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一、收费办法(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小车本着“统一标准、简化手续”的收费原则,实行月票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30元。(二)市级事业单位的小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40元。(三)以上单位的车辆,凡持有市路政
    2023-06-08
    142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
    2023-05-03
    423人看过
  • 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加挂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牌子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准予我局加挂“岳阳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牌子并授予有关职能的请示》(岳国土资报[200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加挂“岳阳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你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你局建设用地科、政策法规科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人组成。征地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拟订和实施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等方案;(2)、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用土地公告;(3)、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4)、处理与征用土地有关的其他事务。此复。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2023-06-10
    5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二○○二年一月)为了实施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集团)公司的改制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渝府发[2000]66号),现将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涉及的土地和房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问题(一)在控股(集团)公司组建时,对控股公司及所属企业现有土地统一由市政府授权控股公司经营。对其授权范围内各全资、控股子公司除职工住宅外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由市政府有偿出让给控股(集团)公司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控股(集团)公司。(二)控股(集团)
    2023-06-10
    263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9-20【实施日期】2006-9-20【发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武政办[2006]1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精神,落实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个所得税操作中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下:一、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应缴纳
    2023-06-10
    345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市土地管理局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9〕81号)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使土地资产处置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
    2023-06-10
    147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镇私房交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但私房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四条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进行管理。市和区、县房管局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进行管理。第五条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
    2023-06-10
    372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5-26执行日期:2008-5-26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
    2023-06-07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介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
    • 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合法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4-07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贵阳市地税局土地使用税总计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4-17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