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强制执行,相信大家都知道,是指在一段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判决还款;在法院做出还款判决后,债务人仍然拒不还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也就是通过查封、划扣、拍卖等方式将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用于还债;其中房产因为其不动产的特性以及价值高,通常被作为强制执行的重点对象。
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有这样一点规定,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子的时候,法院拿这个房子也没办法,不能将债务人赶出去,不能将房屋拍卖用于还债。很多人对这一点规定也提出了质疑,这岂不是在给欠债不还的人留后路吗?根据我国最高法的最新解释,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实际上是可以被执行的,但是必须是在这三种情况下。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任一均可):
1、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比如说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2、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当法院判决还款后,有的债务人依然不愿意还钱,想钻“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空子,将名下多余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当强制执行财产时只有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具有财产转移性质的房产赠与协议无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否唯一)都还是会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法院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为了给债务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为了让债务人逃债避债的。有的债务人认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执行,自己就往好了买、往大了买,这样又不用还钱,又有好房子住。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债务人的住宅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参照当地公租房面积及装修配置),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宅,在执行后债权人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宅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额。
所以说,还真的别以为唯一住房就真的稳当的不可执行,债务人不要以“唯一住房”作为欠债不还的挡箭牌;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以“唯一住房”为借口,拒不还钱的也不要怕,还是可以依法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符合可执行情况的就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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