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可如果负责保管合同的人,保管了自己的劳动合同,一旦起了纠纷,闹上法庭,可能就很难办。
最近,市中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被告是该公司。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不一致,但对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盖章双方均认可。双方都称,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但合同真假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也在企业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她在诉讼中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则抗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一直由原告保管,对方利用职务之便已将劳动合同取走,导致合同无法提供。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中,若作为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者不提供合同,或双方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合同内容的真伪。鉴于此,法官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证据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相互印证。另外,人事管理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宜由该部门自行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同时,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每页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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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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