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20:32:35 324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征收部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发布的《xxx拆迁通告》仅仅是一个辖区内广而告之的行为,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实施行为,所以往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该《拆迁通告》不仅规定了一系列的常规内容,而且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或者限期内不搬迁的强制搬迁等内容,就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因此,征收拆迁中的通告(通知)行为,是否可诉,要看内容。具体案件中每个参与人可能感受不同,理解不同。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收房相关文章
  • 商品房与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相似性?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商品房和回迁房质量一样吗现在的回迁房和商品房的质量是一样的,只是后来配套的物业服务不一样。目前的回迁房土地基本上是出让地,税费和商品房交易的税费相同,以后拆迁的价格也基本上是一样的。如果有回迁房房产证的话,买回迁房还是可以的。不过没有回迁房产权的,最好谨慎购买。回迁房就是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回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土地性质: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一样,安置房的土地是属于划拨土地,商品房的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二、产权区别:商品房的产
    2023-07-10
    165人看过
  • 公益性拆迁补偿是否低于商业性拆迁
    1、公益性拆迁补偿是否低于商业性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与商业性拆迁相同,以拆迁评估价值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支付?2。
    2023-05-31
    415人看过
  • 确认之诉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吗
    从定义上看,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所以,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并不具有执行性。一、确认之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确认之诉不能进入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由此看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偿还借款,继续履行合同等。而确认之诉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结合该案调解内容,只是确认工程款为原告雷某、邓某、被告邓某乙
    2023-02-17
    373人看过
  •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四)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06-07
    11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
    2023-08-13
    269人看过
  • 拆迁公司人员是否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公司人员不具备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委托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23-05-31
    118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收房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7
      这种事情很常见,一般来说,企业摊子大了,当地关系硬了,区区劳动监察大队送点钱,就那几个人就摆平了。打工者是弱势群体,在打工过程中要保护自己,进公司后要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劳动环境和条件。一旦存在劳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如果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但是有时候这个也不是良药,上面提到的,到劳动监察投诉要写投诉书是必须的,起码要将
    •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一般是因需要有关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拆迁法律是否有强制性规定拆迁期限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4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前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 A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具有可塑性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一项重要决定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除非征收决定不合法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撤销,但这不应该理解为有可塑性。
    • 政府框架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3
      一、政府框架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根据该框架协议的实际性质来判断。如果仅有合作愿景而无实质内容的框架协议,这样的框架协议就不具有可诉性。反之则具有可诉性。 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