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完善。
(一)女工劳动权益的立法保护
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全球性的保护,是不分种族、性别的保护。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第二,是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第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阅读延伸:劳动保护
一、试用期内员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吗
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二、生育保险有什么作用?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国家还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保护。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有:
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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