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置业家庭及新就业人员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0号)
二、申购人群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可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前列条件,可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三)新就业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明及当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申购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
五、办理地点: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27号一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9:00-11:50,14:00-17:00
七、联系电话:025-84221312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0号)
二、申购人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074元;低收入低于1921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购买的产权份额
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五、申购程序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核查申购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将通过审核的家庭的材料集中提交市住保办;
(六)市住保办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取得轮候资格,待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审核,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请咨询相关街道办事处
七、办理地点:请咨询相关街道办事处
八、办理电话:请咨询相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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