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01:40:29 121 人看过

一、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是谁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其所有权会登记于签署搬迁协议的相关人员名下:

具体来说,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物权确立遵循以登记为主的原则,因此,若您的房产安置房已成功完成了过户手续并登记在您的名字之下,则这套房产便属于您的所有权范围之内。倘若在登记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或问题,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事宜;

其次,对于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分配问题,我们会优先考虑原有房屋的所有者,因为这些房子往往都是由多人共有的,因此,这部分房产归属也是相互共有的。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得到贯彻,我们需要经过多方面的考量与评估:

(1)我们可采用多种拆迁补偿方式,既包含直接发放货币的方式,也支持使用同类型的房屋进行房地产交换,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地产交换相结合的方式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他们对所有共同拥有的财产不受数量限制地享有着相等的所有权权益。这些共同共有财产关系通常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们之间,比较典型的例子包括基于婚姻关系建立的共有的夫妻财产关系,普通合伙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联合等,这些都会存在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2)但是,如果原来属于私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拆迁之列,且这项购房行为源于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以前获得的所有权,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应当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该房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签署拆迁安置协议的相关方。在房屋所有权问题上,遵循以登记为主要依据的原则,当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该房产便归属为个人所有。若存在共有权人的情况下,共有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确权要求。在分配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原有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措施。“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益,例如夫妻关系中的双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等等。然而,婚前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在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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