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12 251 人看过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你《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经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分理处”、“营业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均视为**财保、中保寿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上述意见适用于银行等保险公司。2、保险、银行、邮电、铁路等企业分支机构的具体登记手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3、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4、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5、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劳办发(1996)29号),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工作。持有上述证件的外国人可以担任境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境内企业的投资适用有关外国人来华投资的法律、法规。6、拍卖行具有公开、公平等中介机构的性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不得兼营商品贸易和其他业务。7、在国务院对医疗机构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执行《关于医疗机构登记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133号)。1997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为依法保护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公安部,经有关部门同意,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实施。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交、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向劳动部、公安部报告问题,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目前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未列入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就业证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部门申领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劳动部门终止就业。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就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来华就业,是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0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四、税务登记代码编
    2023-06-07
    165人看过
  • 房地产登记若干审查问题解答
    问:1、只有报建资料,没有用地证,而现申请登记的用地面积大于建基面积。答: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参照执行。问:2、大院内的房地产登记,只有房屋报建资料,而无大院范围内的用地资科,用地的权属如何确认?答: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办理,问:3、无用地资料、房屋也未经报批而建成,据申请单位反映房屋建成已几十年(多在五十年代),但无任何资料。答;关于建筑年限认定,由测绘所测绘时确认,该房地是否有他人登记可结合查档册。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参照执行,若房屋违章建筑的,按处理违章建筑法规办理。问:4、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财产,但持报建资料的一方,经多次通知仍不前来办理登记。答:持报建证一方特殊原因暂不能会同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提交报建资料的影印件,并通知持报建资料原件的另一方,带原件来校核,经校核无误者,产权清楚,无争议纠纷,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
    一、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定期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纠纷应否受理?针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经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股东应根据该规定主张和行使权利。由于股东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属于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其结果表现为要求公司为一定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在公司违反该项义务时可提起诉讼的权利,该请求不具有诉讼上的可诉性。故对于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二、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纠纷应否受理?目前,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一些投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或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上海审判实践》2005副刊第4期的身份证明设立公司
    2023-06-09
    136人看过
  • 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细化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在挂牌审查工作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开门点评与业界互动、吸纳市场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会持续开展,将形成系列问题解答,现将第一期解答(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为了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2023-06-09
    426人看过
  • 企业合并的若干问题
    一、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它们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例1:甲、乙两公司分别为M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3月1日自母公司M处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乙公司仍然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甲公司发行了1500万股本公司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甲、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甲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甲公司在合并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0贷:股本15000000资本公积35000000进行上述处理后,甲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乙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
    2023-05-05
    477人看过
  • 谈物业管理企业在交接时的若干问题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业主大会所组织的二手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中的交接工作会越来越频繁。而理性与规范的交接是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连续性、维护业主和住户利益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关键工作环节,其中对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交接则是两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一、清理债权债务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点:1、明确双方交接日期。对于交管方来说,这是截止日期,而对于接管方来说这是起始日。这一天,不仅是全面交管和接管工作的分界,也是交、接双方财务的结算和起算日。2、交方在交接日之前自行理清债权和债务,并登记造册。债权,包括尚未收缴上来的业主中的各类欠费,对外合作中尚未收回的合同款项等。债务,即工程维修及各种外包服务中的未支付款以及以交接日为界以后时期已收取的业主的各类缴费。还要理清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员工之间的各类费用,包括
    2023-06-10
    8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4]第20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广东经纪业务,凡申请从事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均应向我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涉及外汇的,还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否则一律不予核准。5、由于我局未收到“服务部”重新登记的申请,你局和其原登记主管机关应按1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3-06-06
    280人看过
  • 关于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一管理层收购概述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层收购最后成为了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在美国,由于管理层收购于当时盛极一时的杠杆收购紧密结合,从而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萌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管理层收购只是默默进行。十五大之后,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①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
    2023-04-23
    95人看过
  • 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17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
    2023-06-07
    271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审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国有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开辟了广阔的审计领域,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大大增加,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诸如成立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一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特点,国有企业的审计与其它企业的审计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从去年国有企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为了搞好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与资格认定问题在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中,会计
    2023-04-24
    337人看过
  •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发布文号:琼工商办字[2006]9号各直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意见:一、全省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营业执照和登记表格。二、设立公司与申办行政许可项目的程序,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琼府[2005]64号)的规定执行。三、公司设立登记时,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注明实收资本为"0"(提交验资报告的,如实注明实收资本)。第一期出资可凭银行存款证明和进帐单到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四、第一次年检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五、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仍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
    2023-04-27
    205人看过
  •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深入贯彻,在公司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了《公司法》实施后新登记公司的规范。但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反映,有些问题《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登记工作中需要明确,如投资主体的资格问题,股东的投资比例问题等;有些《公司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登记工作中需要具体化,如股东的构成,董事、经理兼任问题等。为解决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答复如下:一、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
    2023-06-09
    496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
    2023-06-01
    41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10-08劳办函[1996]40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6-10-08劳办函[1996]40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
    2023-06-09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关于抵押登记的问题请律师解答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1
      先质押后抵押登记应该这样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的,按下列顺序清偿: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再设定质押。质押在先的,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质押优先,质押担保价值的范围外,抵押权才有效。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关于收条的若干法律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2-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的收条均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收条无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收条无效;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收条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无效;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条无效;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收条无效。
    • 有关于企业贷的问题?求解答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
      首先,在这里我先给你说一下上海企业贷款的要求: (1)一是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二是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3)三是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的贷款银行同意; (4)四是企业经营管理规
    • 最高院关于存货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1
      ,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存货管理是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存货管理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存货储备是否合理、流动资金占用是否最佳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借鉴相关存货管理理论,抛砖引玉,借他山之石,期以对我处物资仓储管理有所裨益,使我处的仓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