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公益诉讼规则有哪些内容?
1、公益诉讼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诉讼原告: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3、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
4、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3、公益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4、诉讼制度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的意义包括保障人民的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公益诉讼的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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