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哪些好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0:02:30 157 人看过

一、合同续订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二、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因该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三、劳动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资源市场。

在我市,劳务派遣工在建筑行业、船舶修造行业被广泛采用。然而,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对此,新《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人数、合同、岗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四、高温津贴

新《条例》将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津贴和岗位津贴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法行为。

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新《条例》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管理”等34个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09: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按照《劳动法》和《条例》执行;《劳动法》、《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负担。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
    2023-08-17
    459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
    2023-04-22
    343人看过
  • [劳动合同范本]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这篇文章很有用
    2023-04-22
    431人看过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
    2023-06-09
    257人看过
  • 江苏省如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2024-01-30
    287人看过
  • 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有利之处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
    2023-06-18
    446人看过
  • 新版江苏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节实施
    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借中止之名,变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就是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新条例明确,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
    2023-06-09
    41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
    2023-06-25
    397人看过
  •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拒绝签署:应对策略有哪些?
    企业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者不拒绝加班属于旷工吗劳动者有合理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算旷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则由劳动局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3-07-17
    11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法丧假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省劳动法丧假规定是什么当国有企业职工遭遇直系亲属离世的悲恸,本企业将依据实际情况,适度考虑给予员工1至3个工作日的丧假以表达对其亲人离去的深深哀悼与关怀。特殊情形下,如直系亲属位于较远的地区,需职工亲身前往外地操办丧仪,本企业将会视情况的多寡,额外为员工提供相应时间的路程假期。在所有的丧假及路程假期中,企业都必须保持原本的薪资水平,全额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二、江苏省司法鉴定标准以下是我们的相关费用规定:首先,若您的费用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那么将依照本文件之附件所列举的标准进行计费;其次,若您的费用超出10万元且达到50万元的范围内,将按照1%的比例来
    2024-07-24
    143人看过
  • 劳动者违法违纪对劳动合同有没有影响
    劳动者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除此之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一、取保候审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项劳动者被取保候审。如果之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二、被拘留员工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显然是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根据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违法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
    2023-03-07
    41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说明和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当事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与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结案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际查明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
    2023-04-28
    273人看过
  • 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吗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人;(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裁员符合上述述条件,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不行,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
    2023-08-16
    22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一、案情概要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裁决要旨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案例点评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
    2023-04-13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签劳动合同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规定的签劳动合同应该包括想事项如下: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
    • 江苏省劳动法产假规定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30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江苏省劳动法产假规定授乳时间:婴儿一周
    • 不签劳动合同对单位和劳动者谁好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2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法律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有弊的一面是劳动关系难以证明。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承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于本条款。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对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 劳动仲裁对劳动者的利益有好处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0
      劳动仲裁对员工有利的。劳动仲裁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劳动仲裁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所以,公正判决对劳动者一方必然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