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多重买卖中,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释: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之间仅为债权关系。其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在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权利系依法登记并经法定公示方法,根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明。鉴于在后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享有的是不动产物权。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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