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关系的区别:多重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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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和债权的效力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商品房多重买卖房屋归先过户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先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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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设定的方式不同;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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