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护照验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包括总平面蓝图和各单体建筑蓝图,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CAD格式)刻录光盘,同时须提供与规划局已审批的总平面图同比例的原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
有已建单体的才需要提交有已建单体的才需要提交。
说明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原因。
因管线、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需提供。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或岩土)签名盖执业章。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注册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页面,阅读所需的办事指南。
2、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符合资格的在网上那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资格的,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全部的材料后予以受理。申请人在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和所需的纸质申请材料到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正式受理。
4、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之内对纸质资料并与网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文;审查通过的,决定人在2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审查结果签发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发放结果,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申请人需按要求更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查阅办理情况,到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3.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决定人在2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审查结果签发决定。审查予以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准予通过通知书》、并制作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审查不予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4、科室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第二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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