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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